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1年11月17日北市政二字第1113009484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員生消費合作社(下稱合作社)教職員兼職相關規定如下:
(一)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編制之通案性費用與年終獎金實務作業參考手冊第82至84頁,兼任學校合作社
之人員如係依法兼任,自應受「軍公教人員兼職支給標準表」規定支領1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8,500元之限制。
(二)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2435號書函,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均以兼職費名
義支給,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。
三、其餘詳情請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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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2-12-19|
{{ $t('FEZ005') }} 293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