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生教組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「書面自省」:屬管教措施,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,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,教師要求學生進行『書面自省』前,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。例如: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。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,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。並嚴禁要求學生於上課時間撰寫自省書或陳述書,
「陳述書」:屬兒少表意權範疇。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,非屬注意事項第23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。1、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,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,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類此表件。學生撰寫陳述書是否應本於自由意願,且過程中無任何強迫或不正當方式,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,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,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類此表件。陳述過程亦應教導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(如: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)和意見之功能。學校不得強迫學生撰寫陳述書,應尊重學生意願,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。
教學現場執行之應注意事項:
(一)事件經過之書寫,應限於事實釐清,不宜含有「自我檢討」、「犯錯事實」等文字,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。
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困難,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,如: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記錄、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……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,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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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5-2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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