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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113年5月1 日,透過「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」提供財產資料 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,請同仁參考。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說明:

一、依本府政風處113年3月18日北市政三字第1133002142號函 轉法務部廉政署113年3月15日廉財字第11305001340號函辦理。

二、法務部為擴大授權服務範圍及提升申報人授權意願,減少 每年度授權之繁瑣程序,爰調整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之 內容,提供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 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「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」;本次係以 「就(到)職申報授權服務—基準日為『113年5月1日』可透過「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」提供財產資料予申 報人申報財產,相關作業流程說明如下:

(一)授權期間:113年4月25日至113年5月5日。

(二)同意授權者即同意「本年度」授權及「往後年度」同一 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 之「特定申報(基準)日(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 月1日)」一次性授權,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 證線上完成授權,於配偶亦完成授權(線上或紙本) 後,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(附件3)。

(三)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是以紙本授權書參加授權服務,紙 本授權書請於113年5月6日前公文交換至本局政風室承辦 人,始能協助授權之送審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部分)。

(四)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,自「113年6月10日至113年8 月1日」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3年5月1日當日財產 資料,如遇申報期限屆至資料尚未開放下載時,仍須於 法定申報期限內先完成申報。

(五)檢附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授權作業手冊」1份(附件 2)。

三、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,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 權服務者,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 機關(構)(附件4)。

四、參與授權查調財產資料須系統後臺已建有申報人基本資 料,就(到)職申報及代理申報、卸(離)職申報適用本 次授權名單上(附件1),如顯示後臺資料「無資料」者, 囿於系統作業排程,請提醒申報人至遲於113年5月2日前完成「本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辦理網路申報應注意事項簽 收單e化表單」(e化表單網址https://myform.gov.taipei /default/379040000e/63),並連絡本局政風室承辦人完 成後臺資料建置,始得參與本次授權查調財產資料。

五、本年度如為就(到)職申報或代理申報者,其申報日(基 準日)區間有涵蓋到113年5月1日,未於名單上(附件1) 欲參加本次授權以獲取財產項目參考資料者,請同前揭作 業流程操作,並逕洽本局政風室承辦人。

六、如為卸(離)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者,欲參加本次授權 以獲取財產項目參考資料者,請同前揭作業流程操作,並 逕洽本局政風室承辦人。惟提醒參加授權所查詢係113年5 月1日之財產資料,且自113年6月10日方能下載參考資料, 例如4月1日卸職者僅能以4月1日卸職當日作基準日,爰5月 1日授權查調資料僅供參考,請勿直接使用授權查調資料進 行財產申報。

七、法務部修正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」部分規定業 自112年9月1日生效,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作 業期程表(每年度8次授權服務基準日),業置於本局官網 政風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(第一股)(網址:https://www. doe.gov.taipei/News.aspx? n=99EFDC98712A572E&sms=69B4E6B26379EE4E),申報人可 至本局官網下載參閱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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